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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这可“油”不得你!
时间:2023-12-28  作者:  新闻来源:江西检察微信公众号  【字号: | |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汽油的需求量也日益攀升,有些人却动起了歪脑筋,开始在人流密集的乡村私设加油点非法销售汽油,触犯了刑法。


案件回顾




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期间,帅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昌市东湖区某停车场私自设立一改装加油车及加油设备,安排陶某某在该加油点具体操作加油、收费等工作,再以低于正规加油站的价格销售给社会车辆。


经查,该非法加油点销售成品汽油金额共计469万余元。


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帅某某、陶某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取得批准、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汽油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依法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二被告人向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二被告人因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刑。


黑油车不仅违法且隐患极大

犹如身边的“移动炸弹”!

一旦发生事故

后果不堪设想


安全隐患是最大的问题


正规油罐车属于危险品运输车辆,上路必须要有危险品运输证,且有严格的安全标准。

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和运输资质的改装车私自装载汽油,无异于拉着随时会引爆的炸弹,存在着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基础设施保障严重不足


非法加油点和“黑油车”的经营、操作人员没有经过任何专业安全培训,缺少消防意识,遇到突发情况难以妥善处置。


油品质量难保障,对环境污染大


黑油质量难以保证,长时间使用质量不好的油品,容易堵塞车辆的燃油系统,加重积碳,造成发动机损坏,增加车辆损耗。质量不好的油品还会排放出大量有害杂质,对环境污染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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