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组织机构 | 检察动态 | 检察新闻 | 检察风采 | 理论研讨 | 媒体播报 | 以案说法
90后的小宁应聘至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凭着聪明才干,很快得到公司的认可,升职为运营总监,全权负责市场推广、营销等事宜。本以为小宁会更加努力工作,没想到不久后便开始有举报称,小宁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中饱私囊。
公司对此事件展开了调查,发现小宁在与多家公司开展业务时,利用他人虚构业务或虚高业务报价,让对方公司将虚高的价款转至其个人账户,据为己有。查清事实真相后,小宁被公司辞退并签订了书面的损失赔偿清偿计划,2022年10月,小宁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
据统计,扣除案发前退还的6万余元,小宁仅用半年时间实际侵占了公司资金40万余元。受案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小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鉴于小宁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对公司进行赔偿,取得公司谅解,法院判决小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是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窃取、骗取、侵吞等方式,将公司的财物据为己有,损害企业利益。
本案中小宁原本拥有相对精彩的职场人生,却因一时贪念最终断送了自己的前程。希望大家以案为鉴,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遵纪守法,通过诚实劳动获取合法收入。
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监管,严密堵截监管漏洞,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从根本上遏制此类案件发生。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