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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法干警执法办案“八不准”
一、不准向当事人索取、摊派、报销办案费用;
二、不准对控告、检举、申诉和求助、投诉事项推诿不办、压案不查;
三、不准在委托评估、拍卖、鉴定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四、不准超标的超范围超期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五、不准个人保管、使用和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六、不准违规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以此代刑代罚;
七、不准超期羁押、久押不决;
八、不准违规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